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分类: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28 12:00:00     阅读(11510) []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8:2分担,市级与各地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分担比例执行。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

2.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的20%确定。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2.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5%确定;

4.“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享受同等免学费政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能享受免学费。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认定时应当优先考虑:

1.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4.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6.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1.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班的学生;

2.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的学生;外籍和无国籍学生;

3.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

4.未经教育、人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

5.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申请程序如下:

1.学校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2.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填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递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行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申请程序如下:

1.学校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填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递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学生同时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两项补助,则只需提交一份《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评审和公示

1.各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校要组织评审工作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的学生按要求进行评审;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助学金和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后,每月20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将通过初审的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未经同级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技工学校学籍部门)审核的学生信息,一律不得上报或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在资助系统上进行核准;

3.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月内(秋季学期11月1日前,春季学期5月1日前),各中职学校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形成公示名单(详见附件3、附件5)与公示文件(详见附件7),由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在学校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5)和《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备案;

5.每月(秋季学期11月至次年1月,春季学期5月至7月)新增和流失学生,各中职学校需公示增加和减少受助学生名单,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内作增加或减少处理并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如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则在资助系统内作减少处理,并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6.各中职学校需将每次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

1.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国家助学金。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备案,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2.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学校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3.资金到校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后自动生成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将助学金直接兑付到受助学生手中。

4.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由财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申请办理,经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拨付

1.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2.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收取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学费。

3.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校学费标准高出国家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学校学费标准低于国家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4.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确定学生获得免学费资格后,应将收取的学费通过中职资助卡退还本人,并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免学费补助资金可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费用等方面支出。补助标准超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部分,应优先用于扩大免学费范围,扩大免学费范围后剩余资金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办公经费。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学生必有学籍,有学籍必有学生的原则。对转学、退学、休学、死亡等流失学生必须及时上报当地教育局(技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变更学籍。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2.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

    3.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4.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并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

5.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并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第三年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后两年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6.学生因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一个月以上的,学校必须做休学处理,停发助学金,待学生复学后再续发助学金;对新增学生,经批准后,可从取得本校学籍当月起补发助学金;

7.不符合实习管理相关规定离校实习的学生,从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返回学校学习后重新开始资助;

8.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实施细则,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理结果、中职卡领用明细表、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拨款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校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平性、安全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凡出现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行为的学校,采取通报批评、警告、限制招生等;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资金拨付进度,在接到上级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相关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每年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对每年中等职业学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重点加强对非全日制学生、大龄学生、无身份证学生、无户口学生、已流失学生、重复注册学生、虚假注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月一自查、一季一抽查、半年一清查、一年一审计”制度。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至少检查1—2所中等职业学校,每次下达国家助学金前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进行全面清点,每学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或审计。各县(市)区应将检查(审计)结果上报市级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逐步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清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中职学校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资助育人评选活动、推出资助育人典型代表等主题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昆教〔2013〕6号)